原告:张小姐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案情:
2008年3月25日下午4时左右,张小姐家里突然被停电。于是就找到原告,要求查找停电原因,但原告告知被告: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停电。为此,张小姐以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业主与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条款。这种条款一般应经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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