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时被发现有假币的,不能向银行要回。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在为储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场收缴,并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同时还要向持有人出具收缴凭证。如果储户想确认该币的真假,应该向银行申请鉴定,而不能向银行要回该假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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