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相同商品使用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做法,容易导致公众误解、混淆,从而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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