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2年08月20日09: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来源主要来自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认定标准,经归纳总结,可分为“用途认定”和“身份认定”两种标准。

  (一)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按照用途

  用途认定即是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认定标准,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概念,实践中往往体现为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需要,如经营之需要、维持生计之需要,抚养赡养之需要,凡满足此要件,在实践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按照身份

  因用途认定被证明在实践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仰或债权人知道其实行约定财产制。该条文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前提,故称为身份认定。

  上述规定因对债权人保护力度大为加强,亦增加两条限制条款,但此限制条款之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实践中债务人藉此限制条款成功翻盘之案例亦不为多,可以说,利益保护之天平已倾向于债权人。

  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夫妻感情并不和睦,有些甚至分居,如此情况下,常发生夫妻一方凭空举债,于离婚时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之情形。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大致上可以划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只有明确了范围,我们才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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