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和赵某于1997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 1998年2月登记结婚。 1999年8月,两人的儿子出生。
婚后几年,双方关系尚算融洽, 2003年,王某从原单位辞职,自己开设了公司,创业初期王某将大量的精力花在开展公司业务上,较少照顾家庭。为了全面照顾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的教育,妻子赵某随后也辞职在家,家庭的所有开销都由王某一人承担。
随着双方在儿子教育、家庭生活开支及王某公司经营等问题上不断产生分歧,夫妻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2009年5月,妻子赵某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王某则每月负担赵某和孩子的生活费用。
同年9月,赵某母亲身体不适入院检查后发现其患有癌症,需要立即动手术,身为独女的赵某为了给母亲治病,先后向亲友借款20万元给母亲动了手术。而此时王某的公司经营状况亦每况愈下,在公司开业到2010年间其多次向朋友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数额达50万元。
2010年5月,赵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起诉中赵某提出医治母亲所借款项尚有12万没有偿还,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赵某提出公司经营的50万元借款也应当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在诉讼中均认为对方所借款项应当为个人债务。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区分债务性质的问题。
离婚诉讼中经常涉及债务的处理,由于关系到双方离婚后各自的经济责任和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遇到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侵害离婚对方利益等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要件:
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举债,或夫妻一方举债,能证明上述用途的;
2、经营所负债务:共同财产投入经营,或者经对方同意而投资经营的,或者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一方以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一方婚前债务购置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约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婚前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其他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赵某双方因感情不和,现确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赵某为医治母亲所借款项是其履行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王某经营公司,其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为经营公司所负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两笔债务应当由王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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