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二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相关阅读:
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我有一个朋友叫亚军(化名),他是一个农民,而且他还是一个性格内向、少言寡语的人,由于他的性格和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姑娘相中他。在2004年3月经人介绍与邻村寡妇小青相识,交往半年后两人结了婚。婚后因生活窘迫,又欠有外债,在2005年春节过后,亚军领着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