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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