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

2012年08月23日08: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①被决定拘留的人如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过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法律作出这种规定,并非违反“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是为了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正常履行职务。②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边沿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的,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对拘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外事工作的需要,避免因刑事拘留而给外交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械具等强制方法,但一定要适度,使其就缚为限度,决不允许不出示《拘留证》而强行捆绑被拘留的人。

  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③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有:结伙作案的同伙尚未抓获,他们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结伙作案的其他同伙有待查证或者尚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其他人同本案有牵连的。当上述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④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错误拘留的认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行的拘留。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当事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的违法行为;所谓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没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业务员李某去某市采购货物,在当地一家旅馆休息。当地公安干警为搜捕一逃犯着便装到该旅馆搜查,要求李某出示证件并说明当晚行踪。李某要求对方先出示证件,自己才出示身份证件,但对方认为此举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命李跟他们走。李某不从,后被强行带至当地公安局,并将李的双手铐上关进拘留所予以拘留。此案中李某既非嫌疑人,其行为又根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只是因为其要求公安人员先予出示证件的正当要求便被非法拘留,显系本条所规定的错误拘留,因而李某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侦查机关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仍将其拘留的;

  2.侦查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3.侦查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而予以非法超期拘留的;

  4.侦查机关实施拘留时,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但是经审讯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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