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8月23日讯 吕晓燕
近日,笔者获悉,蓬安县司法局兴旺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今年5月,民工奉某在工地上运砖时被滑落的斗车砸伤,后被送往南充医治。6月,奉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建房方、工程承包方、分包方产生纠纷。遂找到蓬安县司法局兴旺司法所,申请调解。
兴旺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该纠纷进行了调查了解。今年3月,兴旺镇三居民唐某、蔡某、杨某为翻建住房,将工程发包刘某并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后来刘某又将吊砖的工程分包给了代某,在代某处做工的奉某在用斗车运砖时被滑落的斗车砸伤。且承包方刘某与分包方代某均无施工资质。
经过对纠纷的详实调查了解后,近日,兴旺司法所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兴旺所的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出代某与奉某系雇佣关系,代某应对奉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在无建房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唐某等人的住宅房屋扩建工程,事后又将其中吊砖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同样无建房资质的代某,故刘某应与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唐某、蔡某、杨某对刘某是否具有建房资质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故唐某、蔡某、杨某应对刘某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同时,兴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从情、理着手分头做房东、承包人、分包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各责任方均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就赔偿金额有争议,奉某要求赔偿93000元,而其余各方均表示太高,不能接受,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
随后调解人员私下反复做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各方在赔偿金额上都作出了让步。8月19日,兴旺司法所再次召集各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人员耐心的劝说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在核算各项费用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对奉某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赔偿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共计87420元。其中刘某自愿承担37200元,代某自愿承担18600元,唐某、蔡某、杨某三人分别自愿承担10540元,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各方当场签订并履行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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