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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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员工仍是股东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杨阳) 日前,槐荫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认为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并不代表丧失股东资格,为相关法律空白提供了实践支持。 2002年8月26日,济南市某集体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制企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