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某工程项目部工地上做工时被石块砸伤,经鉴定其伤势达三级伤残,因此张某以该项目部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元。事后经工伤认定:张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雇员,构成工伤,该项目部系公司的派出机构,没有法人资质。劳动仲裁委员会于是把该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仲裁决定:公司和项目部共同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6万元。该项目部以自己没有法人资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不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
【分歧】
项目部不服劳动仲裁可否向法院起诉?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项目部为公司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其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项目部虽无独立的法人资质,但为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实际责任人,不服裁定可向法院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的“诉讼参加人”应当不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此外某一主体比如涉案项目部被将要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实际责任人时,应当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二、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这里“当事人”应当理解为仲裁裁决书上所列举的所有当事人,而本案项目部被仲裁裁决书确认为实际责任人,因此从程序法则来讲,项目部应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原告主体适格。
三、如果项目部没有诉权,那么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就意味着劳动仲裁委员会对项目部所作裁决将届时生效;如果项目部在十五日内不起诉,即意味着放弃诉权。当裁决书生效后张某即有权向法院申请对项目部执行,项目部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项目部虽然不具法人资质,但被仲裁裁决确认为实际责任人,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项目部不服仲裁裁决有权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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