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派收取管理费不合法

2012年08月28日09: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简介:2005年4月某劳务公司(该公司并不具备对外劳务经营资格)在某地发布赴日建筑工招工简章,陈某看到后就去报名,该劳务公司在陈某报名后,双方签订了《赴日本研修合同》,并为陈某办理了相关的出国手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陈某每年应向劳务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并交20000元作为出国押金(也叫履行保证金),此押金待陈某回国后如数退还,陈某出国后没有向劳务公司交纳管理费,2009年,陈某回国后要求劳务公司退还押金,该劳务公司不愿退还押金,理由是陈某没有按约定交纳管理费,陈某后起诉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劳务公司应如数退还陈某押金20000元。

  律师评述:本案是一起劳务外派(出国研修生)的案例,对于劳务外派(研修生)在商务部和国家行政工商总局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在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并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招工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双方签订的《赴日本研修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法院考虑本案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对于合同的效力就没有进行判决,至于劳务公司提出陈某没有交纳管理费而不退还押金,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条“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已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再收取管理费及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抵押。因此,劳务公司和陈某约定的管理费和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劳务公司应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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