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1月,刘某入职某小吃店担任厨师,该小吃店系由王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0年1月刘某因生病停止工作。同年3月刘某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小吃店向其支付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医疗费、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5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该小吃店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了注销登记。
法官提示:在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企业变更或注销行为,发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向仲裁机关、法院办案人员通报,并提供确定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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