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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与原工作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今年38岁的琼海籍男子何书泽与一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部分同事找原工作单位的负责人交涉讨说法。何书泽说,在讨说法无果的情况下,他和部分同事从海口赶往广州该单位的总部,进一步上访维权。何书泽返回海口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和阻止”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之后,何书泽被劳动教养一年。
“我因劳动争议而上访讨说法,并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行政拘留不合法。”今年3月,何书泽因不服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何书泽的诉讼请求。何书泽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4日下午,海口中院开庭审理该案。记者 陈标志 文/图
男子被行政拘留15天,后被劳动教养1年
何书泽介绍,他1992年3月31日进入民航海南管理局工作,1996年转至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长期在该公司货运部工作。2007年,何书泽遇到了人生的“一道坎”:其劳动关系被改成了海南某劳务公司的派遣工。2010年秋,何书泽接到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发出的终止上岗通知书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与何书泽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其他30多名老员工。
因为对公司“压低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克扣经济补偿金,蓄意漏缴、欠缴员工的社会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的不满,这35名老员工被迫走上维权之路。他们先是多次到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讨说法,但无果而返。在多次讨说法无果的情况下,何书泽等约20位老员工从海口赶往广州,到该航空公司的总部上访维权。何书泽说,去年8月29日,他们一行约20人到广州某航空公司总部维权,“在去广州同时,我们打电话给海口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告知了上访的情况,希望他们从中做些协调工作。”何书泽说。
“我们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只是希望公司负责人出面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何书泽说,“我们也就是坐在公司总部门口的两旁,直到当天晚上10点半左右,我们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带上车,然后被送回海口。”何书泽称,在维权的过程中,他们曾在广州拨打110报警,惊动了当地警方。
2011年8月30日早上7点半左右,载着何书泽等人的车辆开到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办公楼前。“公司的工作人员把我们赶下车后,叫我们回家。”何书泽称,他们感到很委屈,便拨打了110报警。由于何书泽一方有人受伤,海口市公安局国兴派出所民警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检查。当天上午10点30分许,国兴派出所民警让何书泽等人去派出所做笔录。
何书泽称,去年8月30日,警方称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天;去年9月14日,海口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劳动教养。“我在劳动教养期间,因为自己写的一篇征文《感动中国》获得二等奖,被提前38天结束劳动教养。”何书泽说。
男子不服处罚,将琼山公安分局告到法院
何书泽称,他是无辜的,他对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于是,何书泽将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告到法院。
何书泽诉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原告等人确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并致使工作、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第二,原告确系聚众实施前述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客观事实是,他并未实施任何所谓扰乱企业秩序的行为,更不存在因原告行为导致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客观事实。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该航空公司原员工,因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劳动争议,到该公司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均系自发行为,根本不存在聚众、首要分子的问题;如果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依法办事,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类交涉。另外,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何书泽等人是因被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非法解除合同以及拖欠克扣加班工资、漏缴社会保险费与规避住房公积金等事项,才到公司行使法律赋予的交涉权利,并没有扰乱办公秩序。
何书泽称,2010年11月14日,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下发了终止上岗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35名老员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他和其他同事多次找公司负责人讨说法无果。实在没办法,大家就在公司大门两侧拉起横幅,穿上印有“抗议”两字的汗衫,表明自己对这场劳动争议的看法。且每次时间都不长,未故意堵大门,也没有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何书泽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并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2200元。
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日前,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何书泽的诉讼请求。
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琼山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原告何书泽不服被告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2011年8月30日对其作出的“海公琼分(国兴)决字【2011】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3月5日向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2年4月2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2011年8月30日对原告何书泽做出“海公琼分(国兴)决字【2011】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处理的内容如下:“查明2011年2月1日至今,何书泽多次组织他人在某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综合楼门口处,扰乱企业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书泽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男子提起上诉,二审日前开庭
何书泽不服琼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海口中院判决撤销琼山区人民法院“(2012)琼山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对其作出的“海公琼分(国兴)决字[2011]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判令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依法纠正错误,并赔偿其损失2500元。上诉人何书泽认为,一审判决书中有诸多表述疑点,如审理程序不公平、适用法律不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