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权威部门透露,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各地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
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劳教制度之弊一直饱受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批评。有关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从未停止。2007年69名学者提请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一度将此类讨论推向高峰。然而,与之相悖的是,近年来劳教制度不断被频繁实践,却未见废除或改革劳教制度的立法跟进。
今年的全国人大报告中提到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法学界将其视为一个重要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也表示,行为矫治法是对原来中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已列入了中国司法改革日程。也就是说,劳教制度被纳入司法改革之中,且改革的唯一路径是通过行动矫治法的立法来改造。
不久前,唐慧事件刚刚将劳教制度送上舆论风口,在这个时间点出现试点消息,让人很容易把二者作因果联系。但实际上,南京市相关文件显示,此项工作去年即已前期部署。
经由唐慧事件,一场不局限于特定领域专业人士的探讨得以掀起。媒体此前投票调查中,高达86.7%的网友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明显不同于专家所指的“现在完全废除此项制度是不现实的”。
当下,外界焦点主要集中于劳教制度改革上的可喜动态,却淡化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劳教制度到底为什么不能废除?
指控、调查、施加处罚裁决的多项权力全部集中在公安部门,与宪法、立法法相抵触,劳教制度的诸多问题众所周知。包括唐慧事件在内的许多事例表明,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不少地方实现社会管理目的可使用的“非正当”手段。客观地说,往往是一些摆不上台面,无法在法律途径内解决的问题,由劳教制度来“兜底”。反过来,缺乏正当程序、授权与制约的劳教制度,无疑又给了权力部门极大的侵犯民众权利的空间。
有人担心劳教改矫治不过是老瓶装新酒,南京把矫治委员会设在公安局的做法无形中印证了这种担忧。作为司法改革一部分的劳教制度改革,与中国在其他改革上遭遇的要么只能小修小补,要么另起炉灶叠床架屋,唯独不能废除原有不合理制度的困境有很多相似性。
藉由孙志刚事件,收容遣送制度得以废除,如果说这是事件推动力的一种显现,那么今天的问题恐怕在于,再多的事件,再多的吁求,似乎都很难真正影响到一个制度的存废。劳教制度可不可废,如何废,不过是改革的问题、动力、难度混杂的表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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