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弟弟在一家超市的生鲜部工作, 今年元旦后的一天,我弟弟外出到超市的定 点供货公司结算货款同时进货,在清点货物 时,被车上落下的货物砸伤,肋骨骨折,住 院治疗一个月才出院。超市认为,我弟弟受 伤时不在超市内,而且供货公司也同意支付 相关的医疗和营养费用,因而拒绝承担工伤 待遇。请问:超市的说法对吗,我们还能向 超市要求赔偿吗?
读者老王
答:超市的说法不对,你可以依法要求 该超市承担一定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 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你弟弟虽然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地 点受到的伤害,但是此次外出到供货公司是 由于工作上的需要,而且受伤时正在清点货 物,是工 作内容的 一部分, 所以可以 认为,你弟弟是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的。 供货公司由于其原因造成了你弟弟的人 身损害,也同意支付营养费和医疗费,但是并 不因此就免除了超市的责任。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 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 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 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 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 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工伤赔偿 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 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 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 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 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 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侵权人并不是超 市,所以你弟弟可以从供货公司获得人身损 害赔偿后,向超市要求工伤待遇。你弟弟可 以依法要求超市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 伤,或者他本人申请亦可。
·卜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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