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市民荆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单位申请工伤时人社部门却予以否定。而同样是企业职工的张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却被认定为工伤,同样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工伤认定结果却截然相反,她很不理解。对此,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指出,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她的事故没被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原因。
同是企业职工 认定结果截然相反
荆女士是东营市某国有企业的一名职工,4月29日12时30分左右,荆女士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送往东营市人民医院后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5月24日,荆女士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月1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先生是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5月25日23时55分左右,张先生在上完小夜班(16:00-24:00)后,回家行至石油大学北门处被汽车撞伤。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后张先生被送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事故无责任。6月19日,张先生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申请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部门提醒 事故后要及时报警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例一中,荆某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但属于单方事故,事后没有报警,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不予认定工伤;而案例二中,张某下班时间虽然不是在正常下班时间,但属于职工加班加点后的上下班途中,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同时,申请人提供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张某对该事故无责任,证据充分,故人社部门对其工伤申请予以认定。
工作人员介绍,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发生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或者暂时不能做出责任认定进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联席会议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决定,即当事故一方逃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证明》没有确认当事人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社部门再据此作出认定。对于那些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实,而只作出《交通事故证明》的,因《交通事故证明》没有载明当事人责任,无法作为工伤认定的定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与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对事故责任定性不一致时,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作为认定依据。
人社部门提醒广大职工,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早日查清事实、划分责任,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对那些怠于行使权利的或事故后“私了”等未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等部门处理的事故,因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将无法得到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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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针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作出专门解释。
《意见》指出:(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时间”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劳动者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工伤,而受伤职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将不予认定。所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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