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读者周女士到本报咨询,他丈夫在一家私营企业已经工作6年,近日在晚上值班中,因突发心肌梗塞而死亡。她认为丈夫本身就有病,因病死亡也很正常,而且,在她丈夫死亡前,企业老板明知道她丈夫早在前几年就患上了心脏病,也是同情他们家庭困难才留用了她丈夫,而且,在她丈夫死亡后老板也及时主动给了她一些经济补偿和全部报销丈夫的丧葬所有费用。她觉得老板对她丈夫的死亡处理很不错的了,她还是心存感激的。但她又听说她的丈夫应该算因工死亡,她的家人也咨询了一些律师,但都没很明确的说法,所以,她想弄明白,她丈夫是否算因工死亡?如果算因工死亡,那赔付的标准又是多少?
就周女士咨询的问题,本报特邀请相关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的20倍。
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中对因公死亡作出的具体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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