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其所在的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近日,扬中人社部门遇到这样一个难题。
邵某是扬州某船舶工程公司员工,一直跟随公司在扬中某船舶企业从事船舶工程作业。去年3月,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右腿被烧伤。时隔一年,他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邵某所在企业早在去年9月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继续工伤认定程序成了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独立的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就只能称为非法用工单位。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是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但是,另一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仍是在业状态。工伤认定应该按发生时的事实及程序办理,与工伤后用人单位的状况没有关系。
经过讨论,扬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可以进行。因为工伤认定实际是对伤害发生时事实的确认,伤害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状况不应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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