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来电话咨询:我在成都某公司上班,不慎手被机器切割,随后送到医院治疗,并到劳动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又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五级。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均由公司支付,目前每个月给我发了基本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我是车间工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怎么了解。请问:除了上述待遇,我还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刘东律师解答如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三款规定,医疗期内,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伤残待遇。第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期内的待遇按本条规定执行。
针对杨某的具体情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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