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加单位组织比赛受伤属工伤

2012年08月30日09: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因参加学校摊派的足球赛,摔伤后造成小腿骨折,是否算工伤?”昨天,小学教师小吴致电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

  小吴是某实验小学的教师,2009年入职,劳动合同截至2012年7月。去年年底,该小学的党委书记通知所有男教师和另一学校教师踢足球赛,以此进行团队建设。

  然而,自从毕业后没有锻炼习惯的小吴在比赛期间小腿骨折。受伤后,该小学按照医保程序为他报销了部分医药费。

  虽然药费得到了报销,但小吴认为,这本身就不是自己想参加的活动,是被学校硬性安排的,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该小学负责人则认为公司安排的活动虽要求所有男教师共同参与,但从其内容来看,是休闲的文体活动,是为了活跃员工的课余生活、增强体质,这显然不属于小吴的工作职责范畴。因此,小吴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为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小吴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小吴的询问,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胡芳告诉记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胡芳律师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是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时间以及是否是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审慎考量。

  胡芳律师进一步指出,小吴所在学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学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小王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胡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以单位的名义组织活动时,需要对活动的内容、风险有所预见,并进行周密、审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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