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公司业务骨干,且坚持每天提前1小时上班。
2011年7月初的一天,陈某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公司认为陈某自己做主提前上班,不应算作工伤。
司法解答
丰台街道司法所曹洪琪、辛宇解答:依据新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陈某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不是陈某。
陈某提前上班是他多年养成的习惯,也是被同事普遍认可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应解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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