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出资租下一处老房子给员工任某当宿舍。不料,任某在宿舍洗澡时因煤气中毒意外身亡,留下妻子和一对蹒跚学步的双胞胎子女。单位和房东究竟谁该为任某的死亡买单?日前,这起案件在江阴法院调解结案。
任某生前所在单位为方便员工住宿,向龚某租赁了一套老房子,用作员工宿舍。任某入职后,和其他4名员工一起住在单位宿舍里。2010年4月15日,任某下班后回宿舍洗澡,不幸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发现,宿舍内装置的燃气热水器没有配备将废气排除室外的管道,而是通过天花板上部的隐蔽孔洞,直接将废气排入卫生间,从而直接导致任某中毒身亡。
任某妻子聂某获悉丈夫死亡原因后,将户主龚某及任某生前所在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共计68万余元。户主龚某辩称,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和任某签订的,他和任某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则提出,热水器是出租方提供的,他与户主龚某也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员工免费提供居住期间,单位应对员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的最终侵权人是户主龚某,用人单位在赔偿之后可以向龚某要求赔偿。因此,根据相关法律,任某家属应先起诉用人单位,然后由单位追偿。经调解,死者家属最终获赔58万元,其中户主龚某承担44万元,单位承担14万元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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