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不同待遇有何不同?

2012年08月30日14: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成都读者申某来电话咨询:我在成都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因不慎从楼上摔下,将腿摔伤,随后送到医院治疗,中途到劳动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又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8级。受伤过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均由公司支付,出院时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表示同意。请问:我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就上述咨询,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解答如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三款规定,医疗期内,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伤残待遇。第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期内的待遇按本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十五、十二、九、六个月的本企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所以,针对申某的具体情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规定,还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2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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