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化名)曾在厦门某制衣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受了工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一年多后,她离开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李慧的申请,不过公司并不服气,公司指出,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
湖里区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离职后向公司求偿
离职后,李慧向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76539.6元,以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慧的大部分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慧 各 项 补 助 款 合 计85228.73元。
不过,制衣公司对这次裁决表示不服,公司只同意支付李慧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748.05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李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只需支付李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此,公司又将李慧告上了法庭。
法院仅支持一项
日前,湖里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指出,根据今年9月4日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受工伤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制衣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制衣公司支付李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695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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