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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昨天,报道了市区大高桥壬子巷发生两车“顶牛”,前晚的这起“顶牛”导致该路段交通堵塞两个半小时,直至被交警劝离,附近居民气愤不已。
报道见报后,引发新讨论,有市民发问:究竟能不能对“顶牛”车主进行治安处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对此,警方和律师有着不同理解。
交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遇到车辆“顶牛”,交警部门一般会先电话通知车主离去,如无效,则到现场劝离。“我们没有治安处罚权,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一交警中队负责人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般情况下,交警在现场告知有这条处罚依据,“顶牛”车主如配合驶离,交警便不会追加处罚。
治安大队:
如没有主观故意难以处罚
对此,有市民不禁发问:“车主赌气,我们却要受气。交警层面上缺乏处罚力度,公安部门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扰乱公共秩序’处罚?”
鹿城公安分局政治处相关人士认为,把“顶牛”行为当做治安事件来处罚,缺乏相关依据,只能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
鹿城公安分局治安三大队一负责人认为,如果套用“扰乱公共秩序”的条文,首先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两车都没违反交通规则,车主互不相让的原因是出于赌气,是为了所谓的争一口气,而非为了造成道路阻塞。”该负责人称,从这个主观目的而言,是很难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依据不足。
律师:
应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但我市的两位律师对此有不同理解。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建胜认为,“顶牛”发生的路段均属公共场所,应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称,在“顶牛”发生前,车主完全能够预想到会给交通造成阻塞,虽是赌气,但是明知而为之,应属于主观故意。
(记者 胡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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