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员工集体辞职
小吴1981年出生,江苏人,是新能源技术人才。
2008年2月,他远离家乡来到重庆万州区的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全公司)工作,成为工程师级别的高级技术人才。
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两年内员工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也不得协助他人或自己开业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违反,须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11月,小吴突然提出辞职,一同辞职的还有多名技术核心员工。
小吴的辞职理由是,自己长期在外,无法与家人团聚,对小孩成长影响大等。公司负责人希望挽留他,未能成功。
他们相继退银行卡
公司见状,与小吴签订了执行保密协议的告知函,约定在两年竞业限制内,他有义务在找到新工作的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公司汇报就业情况,同时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汇报就业情况,如果没有按时汇报,视为违约;大全公司每个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437元。
但是,四个月后小吴退回了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银行卡。这样做的,还有另外几名离职员工。大全公司觉得事情蹊跷,随即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小吴离职前,新疆一家同行企业的高层多次来到万州,还多次打电话给大全公司的员工勾兑,以高薪诱惑让员工跳槽。事后,多名大全公司的员工离职,立即进入到新疆的这家公司。
有人拿高薪挖墙脚!
大全公司一怒之下将小吴等人告到了万州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委裁决小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大全公司50万元。
去年12月,小吴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认为竞业限制保密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未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的去向,而大全公司认为小吴去了同行的公司,小吴也没有提出异议,为此认定小吴没有向原公司汇报工作就业情况,为此推定他违约。
法院据此判决小吴向大全公司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和大全公司的同行工作,也不得协助他人或自己开业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据了解,还有多名从大全公司离职的员工,均被判决支付违约金50万元和限制就业。
一家公司多名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理由都是“离家太远要照顾小孩”。后来,公司才知道原来是有人在高薪挖墙角。日前,万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令其中一名离职员工由于没有向原公司如实汇报工作就业情况,除了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两年内不能从事同类工作。记者 唐中明
支付了违约金
为何还要限制就业
小吴认为,自己如果支付了违约金,就不应该再限制自己的工作了。
法院认为,从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来看,竞业限制就是为了减少和限制用人单位秘密被泄露的概率,维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
如果劳动者在支付了违约金后,就可以干同行,那么用人单位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仍然处于泄露的危境,一样会扩大用人单位的损失。所以,小吴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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