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同方式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同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可以当然地免除呢?
[案例]2008年7月1日,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同时订立了《竞业限制合同》,其中有“企业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年支付,年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一年获得的年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原告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该合同以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未作通知的默认为不履行”等内容。2010年8月,刘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但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刘先生同时担心如果去关联企业上班,原公司会起诉自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让自己承担经济赔偿。考虑再三,刘先生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庭审时,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公司没有当面通知刘先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需要支付就业限制补偿金。
江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被告公司支付刘先生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原告刘先生必须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说法]本案虽然通过调解结案,但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仍值得探讨。
《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并未涉及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义务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两者的履行顺序,并因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竞业限制以补偿金的支付为前提,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本案刘先生可以直接去相关企业工作。第二种则认为,劳动者离职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须经劳动者主张后,企业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如在本案中,刘先生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向企业主张,企业明确表示劳动者无需履行就业限制义务,他才可不受竞业限制条款限制。
究竟哪种认识更合理?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说明,劳动者有作一次催告的义务,即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遭拒绝才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们更倾向于这种观点。(王媛媛)
(本文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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