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自2010年5月20日到丰台区一餐厅从事刷碗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14日下午,在搬运铁托盘时,由于地面湿滑小陈不小心摔倒,造成左手食指压伤,经理谢某将其带到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并垫付了费用。
后小陈左手食指再次接受治疗,谢某则拒绝再为此支付费用。小陈多次与饭馆协商,要求饭馆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并要求饭馆赔偿其相关损失,但均遭到饭馆拒绝。因为工作时间短,缺乏证明材料,小陈并不能证明其在该饭馆工作,近日,小陈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有义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职工在发生伤害一年内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小陈多次与饭馆协商要求饭馆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均遭到拒绝,自受伤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小陈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机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小陈难以证明其与饭馆存在劳动关系的现状,工作人员提醒小陈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该饭馆,要求饭馆承担对其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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