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4日,小王到某单位从事促销工作,同日,与该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
2011年3月25日晚,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撞伤,后被认定为因公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在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公司提出小王系非全日制员工,且劳动合同中有“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条款,故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为此,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与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为无效条款,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最终调解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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