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自2008年到塘沽的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去年11月他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左脚脚踝骨骨折。在刘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单位为他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是在他出院后所需的营养费、康复费等单位都没有负担。现在,单位的所有股权被他人全部收购,公司名称也变更了,刘先生的工伤待遇问题一直被搁置,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应当找谁来负责。
解答:对于此类所有人、公司名称等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刘先生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收购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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