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咨询:去年12月9日,我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与另一辆高速行驶的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我伤情较重,最近才出院,得知单位还没有就我的事故提起工伤认定。请问我的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表示,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规定突破了旧《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事故”工伤情形的限定,但同时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即本人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限制。
张女士的情形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三个条件:一是在上班途中,二是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三是本人负同等责任,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故张女士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的认定申请,既可以由单位提出,也可以由伤者或伤者的近亲属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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