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包下某建筑工地的木工活,以每日200元的工资聘用农村木匠老李来施工。施工时,老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住院。因没人与老李签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的工地便与张某相互推脱。老李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
那么,老李的劳动关系能得到确定吗,工伤待遇该谁负责?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应当认定发包方某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用工单位,老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老李的工伤待遇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即工地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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