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3月,李某下班后打扫卫生时不慎被机器皮带绊倒,造成腿部受伤,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5月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至今没有履行完程序。因为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是自己承担的,所以,出院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遭到拒绝后,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即使公司对此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还是应由公司承担。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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