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寮步某机械厂打工的阿忠(化名),不幸受了十级工伤。由于工伤的待遇是以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刻薄的老板把阿忠说成是“学徒”,以降低其工伤待遇,还向法院起诉阿忠,以逃避责任。
据阿忠介绍,去年8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机械厂做工。由于不慎,手被带进机器,造成左手前臂、左掌背被刀片割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有关部门评定为十级伤残。阿忠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给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阿忠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阿忠的老板对该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阿忠到机械厂是为学习而来的,机械厂老板将其招收为学徒,按照民间习惯,师傅招收徒弟,徒弟是要给师傅费的。但老板考虑阿忠家庭困难,不仅不要师傅费,而且特意每月给予500元作为生活补助,相当于作为其工资,所以阿忠的工伤应按500元/月的标准予以给付。
要求单位给付工伤待遇未果,反而被老板告上法庭,阿忠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曾有一段时间不知如何应对。直到前不久,阿忠遇到了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的普法宣传队伍,并前去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在得知自己的条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后,委托寮步法援办事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寮步法援处的律师认为,阿忠与机械厂系劳动关系。阿忠在机械厂提供了正常劳动,就应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工伤待遇。阿忠并非学徒,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和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证。根据东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阿忠的月均工资是650元/月,应按此标准计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最后,法庭支持了阿忠代理律师的意见,判令机械厂支付阿忠工伤待遇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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