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您好!我参加工伤保险多年,突然在下班必经途中被机动车伤害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一级伤残,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在机动车方。请问,我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及其抢救治疗费、出院后的康复护理费等,是由工伤保险机构或是工作单位支付,还是由肇事机动车主的单位支付?现三方互相推诿,我该怎么办?
刘清林
刘清林先生: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上述待遇产生的费用,包括抢救治疗费、出院后的康复护理费等,由肇事责任方支付。肇事责任方包括司机本人、车主人、执行公务的司机所在单位、雇佣司机的雇主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就上述损失费用进行索赔。上述损失费用已经赔偿了的,工伤保险机构或是你的工作单位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如果上述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如果三方互相推诿,必定影响到你的权益,建议你聘请律师帮助,首先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然后再就实际执行能力方面予以权衡。如果肇事责任方确因各种原因没有对你进行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有权向肇事者继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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