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打工已3年。今年5月,我在搬运货物时不慎被砸伤脚,现已医好,但行走很不方便。我听说我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就向单位领导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经理却说,我与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临时工,我所受的损失不属于工伤。
请问,临时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 张军
张军:
在目前,劳动者早已没有临时工、正式工等的分别。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你在这家企业打工三年,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该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企业违法用人;该经理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你在工作中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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