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
您好! 拜读了您编著的《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一书,我知道您是这方面的专家,因此想请教你下面两个问题,希抽空解答并回复: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生效取代了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是在某些问题上并没有作相应规定,例如关于“因工交通事故中出现的双重赔偿如何处理问题”,那么,能不能认为在今后碰到这样的问题时,还是按照原来旧办法第28条执行? 二、按照原来旧办法28条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发生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的规定,这样能否认为该费用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呢?
答:《工伤保险条例》不再保留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旧办法中的规定不易操作。因此,原则上今后职工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不再按照旧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从理论上来说,工伤职工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亡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由肇事车方面根据责任分担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而工伤保险赔偿,属于无责任的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并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成都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实践中,象治疗费、就医路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误工损失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一般只能由一方赔偿。此外,象精神损失费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没有纳入。此外,由于旧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工伤保险实务界的影响很大,很多工伤保险部门至今仍然依照这一规定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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