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行为构成叛逃罪,刑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如出访的国家机关代表团、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进行公务活动或执行某项工作任务的人员等都属于履行公务。对于那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境探亲旅游或者离职到境外学习读学位的,则不属于履行公务。由于历史的原因,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这一特殊国情,法律对叛逃行为没有限定在“国境外”,而是规定“境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边境以外的地域。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是为了实现其在境外的个人目的,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构成叛逃罪。对符合叛逃罪条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刑法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因为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因此,必须予以特殊的保护,刑法作了专门规定。这一规定与前面所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有两点不同:
1.犯罪主体要宽一些,即国家工作人员。这主要是因为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国家秘密占很大比重的是科技、经济方面的秘密,而掌握这一部分国家秘密的人员,不一定全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同样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2.量刑上要更重一些。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处罚还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