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强奸案((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3871号)

2012年09月06日11: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文】

  刘某某强奸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3871号

  罪犯刘某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服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了(2009)怀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对罪犯刘某某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认为,罪犯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程丽霞

  审 判 员  于宏伟

  二O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袁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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