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故意杀人、流氓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3818号
罪犯尤某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4日作出了(1996)一中刑初字第2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0日以(1999)高刑减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5日以(2001)二中刑减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4年5月8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以(2005)一中清刑减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6年12月20日以(2006)一中清刑减字第2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4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2年7月30日,提出对罪犯尤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尤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尤某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尤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尤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1999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程丽霞
审 判 员 于宏伟
二O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袁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