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涛盗窃案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鄂西陵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涛, 200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宜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4月4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4月17日因吸毒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涛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秦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秦涛至宜昌国贸大厦麦当劳店内,趁黄某不备,盗走其放在餐桌上的棕色挎包一个,包内有HTC-G11型手机一部、现金3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33元。
2、2012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秦涛至上述同样地点,趁望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椅子上的棕色单肩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火车票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望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资料,视频截图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秦涛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涛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涛的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廖 健 薇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曼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