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全志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2012年09月06日11: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谢全志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川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全志。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于2012年3月27日被周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4月9日被周口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长征,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全志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全志及其辩护人毛长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经河南省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看大门的陈来曾介绍,将该公司院内杨树以81000元价格卖给孙全志(另案处理),孙全志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转手以90000元价格将公司院内杨树砍伐掉卖给谢全志,谢全志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收购。经工程师现场鉴定,被伐杨树1512棵,折合活立木蓄积175.0123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全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谢全志有期徒刑三年,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谢全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谢全志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故意,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经河南省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看大门的陈来曾介绍,将该公司院内杨树以81000元价格卖给孙全志(另案处理),孙全志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转手以90000元价格将公司院内杨树砍伐后卖给被告人谢全志,被告人谢全志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收购。经工程师现场鉴定,被伐杨树1512棵,折合活立木蓄积175.012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全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东亮、宋永梅、杨伍磊、孙全志、孙国良、魏长岭、魏刚车、陈来曾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全志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全志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前科犯罪劣迹,系初犯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全志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亦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全志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全志非法收购的林木175.0123立方米,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国君

  审 判 员 刘红兵

  审 判 员 张莉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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