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英盗窃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333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正英。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英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献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正英伙同左某冒充出家人以卖护身符为由,窜至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杨家畈村民程某家中,将程某黄色挂包内的现金2400元盗走。被告人周正英及左某在逃走中被该村村民抓获,被告人周正英当场交出现金2400元。该村村民报警后,所盗赃款已发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失主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周正英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正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正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正英伙同左某冒充出家人以卖护身符为由,窜至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杨家畈村民程某家中,将程某黄色挂包内的现金2400元盗走。被告人周正英及左某在逃走中被该村村民抓获,被告人周正英当场交出现金2400元。该村村民报警后,所盗赃款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程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实:2011年5月1日10时许,程某和公公杨某、婆婆潘某在家东边房间看电视时,潘某听见家里有响动,看见二个穿尼姑衣衫妇女从程某房间出来。程某发现挂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被盗后和村民杨某等人追上被告人周正英及左某。被告人周正英当场将所盗得的人民币2400元交给了杨某。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周正英及左某带至派出所。
2、证人杨某、陆某、潘某、杨某证言,其证实被告人周正英盗窃及被抓获的情节与失主程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3、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5月1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周正英和左某带至派出所审查,并于当日将周正英刑事拘留。
4、同案人左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1日10时许,周正英和左某装扮尼姑,以卖佛像为由,窜至程某家。村民将二人拦下后,周正英从其身上交出2400元。左某当时不知道周正英偷了钱。
5、被告人周正英供述,证实:2011年5月1日10时许,周正英和左某装扮尼姑,以卖佛像为由,窜至程某家,左某从一个包包里偷了一把面值100元的钱。后村民将二人拦下后,左某将钱塞给周正英,周正英交出2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正英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正英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正英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正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建 平
人民陪审员 刘 火 苟
人民陪审员 喻 建 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晓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