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万秀祥盗窃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339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秀祥。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秀祥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秀祥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万秀祥伙同陈某甲、“燕子”(均在逃)驾驶租赁的“现代”越野车,窜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后湖大桥纵横集团“F学府”营销中心附近工地,采取用撬杠或用手拧开油箱盖,用泵抽油的方式,将程某乙挖土机上价值人民币427元的柴油100斤盗走。
同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万秀祥伙同陈某甲、“燕子”驾驶租赁的“现代”越野车,窜至本区横店街胡家园川龙大道下桥处工地,采取上述手段,将吴某甲的挖土机和拖车上价值人民币427元的柴油100斤盗走。
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万秀祥伙同陈某甲、“燕子”驾驶租赁的“现代”越野车,窜至武黄公路建设项目部在本区武湖巨龙大道与新黄武路交叉路口工地,采取上述手段,将李某某兄弟二人的挖土机、推土机、轧路机上价值人民币854元的柴油200斤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秀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失主程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陈述;证人丁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吴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万秀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秀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万秀祥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万秀祥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秀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文珍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梅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