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盗窃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347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2)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海窜至本区滠口街窗叶兰网吧门口,采取套锁的手段,盗得谢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610元的“圣宝龙”电动车一辆,后销赃获款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谢某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李海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海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海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审理中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文珍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梅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