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思竹盗窃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闽刑终字第415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黄某民。
受害人林某花。
诉讼代理人洪顺添、王玉梅,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思竹,别名彭思叔、彭思菊,化名邓某秧。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思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彭思竹不服,提出上诉。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状、代理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8月,被告人彭思竹在厦门市翔安区(原同安县)马巷镇务工期间,从与货车司机肖某祥等老乡的往来中得知,货主常将很多现金放于肖某祥等人受雇驾驶的货车车厢内带往广东,便产生盗窃贪念。1995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彭思竹见肖某祥驾驶的闽D60271东风货车在马巷镇桐梓村对面加油站加油,遂趁该货车缓速驶离加油站之际,尾随并爬入该货车车厢,找到被害人黄某民放置于车厢内用于存放现金人民币82万元的蛇皮袋并扔出车外,后其跳下车拾回该蛇皮袋,携带全部现金逃离厦门。
案发后,被告人彭思竹化名邓某秧逃往江西、海南等地,将盗得的现金用于承包农场、个人及亲属开支、购买汽车等消费。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彭思竹在海南省东方市公爱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暂押于海南省看守所,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公安机关押解返厦。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彭思竹通过他人将其购买并以其化名“邓某秧”为车主的一部车牌号为琼B44618的三菱牌轿车开至厦门市,退交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民陈述,证实1995年8月4日下午,其让妻子从银行领出现金82万,准备前往广东省普宁买药材。后其携带该82万元现金从官桥坐客车到同安马巷,与事先约好的闽D60271号东风货车驾驶员小肖碰面,当时小肖正在和几个江西老乡吃饭。其将装着82万元现金的旅行包放进货车后车厢,同时看到车厢内还装有瓷砖。小肖又叫来一名姓孙的驾驶员,后三人一起驾车开往广东。车行不远即进入一家加油站加油,后继续行驶至同安区凤南时,有一部货车超车并用手比划,其停车才发现后车厢门打开,里面的82万元现金不见了。被盗的82万现金是用蛇壳袋装着,用纸箱装上再放入包内,均为百元和五十元钞。
2、被害人林某花陈述,证实1995年8月4日下午,其从银行领出现金82万元,均为百元和五十元钞,后用蛇壳袋装好,交给丈夫黄某民带至同安马巷搭车去广东。
3、证人肖某祥证言,证实1995年8月4日上午,其按照老板阮某安的安排,与老乡肖某东一同驾驶闽D60271号货车去载瓷砖,下午返回同安马巷。后其与老乡肖某东、姚某全、彭思竹在饭店吃饭,期间黄某民来找其,并将一个袋子放到货车后厢。其常载黄某民的货,所以知道袋子里装的是钱。后其返回饭店,彭思竹问其袋子里是什么东西,其告知是钱,其他在场的老乡也都听到。后其叫孙某雨一同出车,三人驾车先到加油站加油,再前往广东。车行至同安城关附近时发现钱被盗。
4、证人孙某雨证言,证实1995年8月4日,肖某祥驾驶闽D60271号货车运载瓷砖返回同安马巷后,叫其出来开车到广东。后其与肖某祥、货主黄某民一同驾车先到马巷往同安约一公里处的加油站加油,再前往广东。车行至同安西坡水库时,有一辆货车超车并示意停车,车停后其三人发现后车厢门打开,货主黄某民称放在后车厢内的82万元现金不见了。
5、证人肖某东证言,证实1995年8月4日,其与老乡肖某、彭某、姚某四人一起吃晚饭,后彭某先离开,肖某说要去叫司机也随后离开。当时,彭某来同安已一个多月,但没找到工作。
6、证人姚某全证言,证实1995年8月4日,其与肖某祥、一个戴眼镜的肖某及另一个不认识的老乡四人一起吃晚饭,后不认识的老乡先离开,肖某祥也随后离开。
7、证人阮某安证言,证实1995年8月4日,黄某民携带现金搭乘其所有的闽D60271货车到广东购买药材,由肖某祥和孙某驾车。黄某民经常搭其的车去广东,每次都有带现金,放在后车厢。
8、证人谢某清证言,证实其听说丈夫彭思竹曾在1995年8月在福建盗窃他人现金82万元,后改名为邓某秧,但彭思竹本人向其否认此事。彭思竹先后在江西、海南承包农场,期间为其家人治病还花费一、二十万。
9、证人彭某佑、杨某珍证言,证实其子彭思竹的自然情况,以及2011年7月份彭思竹前往海南种植生姜、芒果。
10、证人邓某秧辨认出彭思竹并陈述,其到海南为彭思竹管理生姜。
11、证人杨某刚辨认出彭思竹并证明,彭思竹家属谢某清委托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自购的琼B44618轿车,用于退赔被害人被盗的部分赃款。
12、扣押在案的琼B44618轿车等物证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杨某刚代彭思竹家属退出的琼B44618轿车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扣押在案,该车以邓某秧名义购买于2011年4月20日。
13、生姜种植协议、账单、收条、土地转让合同书等书证,证实案发后彭思竹承包海南农场的情况。
14、刑事案件发生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彭思竹的户籍资料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彭思竹的身份情况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5、被告人彭思竹辨认作案现场并供称,1995年,其至马巷找工作,但经过半个多月一直没找到。期间,其认识了老乡货车司机肖某祥、孙某和姚某,后听老乡说老板每次从官桥拉瓷砖去广东都会带很多钱放在后车厢。因为当时妻子怀孕,加上妻子的父亲、哥哥患病急需钱,其便产生贪念,准备去偷。于是在1995年8月初的一天,其趁肖某祥等人在饭店吃饭之机,先按照货车前往的方向在马巷国道旁加油站等待,等货车开到加油站加油时,又抓住货车出加油站速度很慢的机会,顺势爬上货车后车厢,发现车厢靠驾驶室内有一个蛇皮袋装了很多东西。其知道那就是老板要买药材的钱,当时钱放在瓷砖上面,其就将蛇皮袋直接扔出车厢,并紧接着跳车拾回袋子。其打开后发现袋子里有很多捆现金,好像都是百元和五十元钞,当时就傻眼了,从没有见过那么多钱,后经清点有82万元。之后,其化名邓某秧,并将盗窃的钱款用于给妻子的哥哥治病、承包农场、购买琼B44618轿车等消费,现已全部花光。其妻不知道盗窃的事情,直到被抓时其才向妻子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