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金融凭证诈骗、诈骗案

2012年09月06日12: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某某金融凭证诈骗、诈骗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3632号

  罪犯王某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8)丰刑初字第18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2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于2012年7月26日,提出对罪犯王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程丽霞

  审 判 员  于宏伟

  二O一 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袁慧超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