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理应克制“激情犯罪可从轻”的冲动,让公众更好地通过个案理解刑法的实现。
冲动是魔鬼。站在法庭上的许泽雷对这句耳熟能详的警语当感受更深。3月4日,许泽雷驾车与行人孙先生发生剐蹭并争吵起来。许随后将对方撞倒并碾压致死。9月4日,许泽雷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并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这宗寻常的个案却在媒体报道后,迅速引爆了舆论。围观者关注的焦点并不在许某的“冲动”,而在法院给许某的这一行为贴上的标签——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曾因药家鑫案而备受质疑,许案中的法官坚持以“激情犯罪”为轻判的理由,想必有着不一样的原因。目前来看,找不到足够的理据来证明法官在用词上的严谨与审慎。
此处原文引用记者的引述:法院认为,许泽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许泽雷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从语义上看,此段判词第一句认定了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为“定罪”。后面的“鉴于”,是为“量刑”。在现行法律与刑事政策之下,自首可以从轻,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可以从轻。但中间夹杂的“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要列为从轻的理由,却师出无名。因为不管是在中国内地的刑事法律,还是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激情犯罪”这样的字眼,更找不到“激情犯罪”可以从轻的相关规定。
法官要借用刑法学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概念来分析某一个案,并无不可。但要注意,分析归分析,到了定罪量刑上,还得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来加以说明。裁判文书是“活的法律”,这意味着裁判文书不仅给定了被告人的罪与罚,还向社会公众宣告了刑法的实现。公众将因此而看到行为的边界及某项行为的责任大小。从凭空出现的“激情犯罪”所引发的巨大争议来看,这一判决带来的并不是公众对行为的确定性预期,而是极大的混淆和不理解。
不是法定的从轻要件,完全没必要写在从轻的理由里。倒是应当写入的“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语,理应陈述清楚,判决却又着墨不多。
裁判文书的受众在社会公众,而不仅仅在那些研究西方刑事法律的专家。法官理应克制“激情犯罪可从轻”的冲动,让公众更好地通过个案理解刑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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