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26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指定辩护人梅方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梅方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三林镇某某村某私房,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二八杠”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参赌人员二十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周某某、何某、卢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倪建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吴 裕